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业主的身份和所占比例。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