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或者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区域并且能够明确各自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