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