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物业服务与养老、家政等生活服务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家政、购物等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等养老服务。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