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