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