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