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