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