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依法承接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事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