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的使用,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