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的使用,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