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