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