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及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公共厕所应当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其他公共厕所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