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建立考核监督和奖惩机制,对环境卫生作业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