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并对原有旱式公共厕所制定改造计划,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非政府性投资新建单体水冲式公共厕所的,可以建设不超过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附属建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投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一定期限的经营权。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