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垃圾点、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并定期消毒,保持设施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还建方案,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