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垃圾点、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并定期消毒,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还建方案,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