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建筑垃圾应当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不得擅自堆放、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的费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堆放到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人指定的地点。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委托垃圾清运作业单位将装修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