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按要求密闭运输。城市道路两侧、居住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