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企业,应当实行环境保护产业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