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按要求密闭运输。

城市道路两侧、居住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