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早市、日市、夜市和集贸市场,其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市场环境卫生。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将市场产生的垃圾自行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自行运送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垃圾清运作业单位有偿代运。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负责摊区环境卫生,配备必要的清扫工具,及时清除摊区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