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