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区域中心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