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区域中心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