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原有建筑物设置的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