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原有建筑物设置的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改装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