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秽影响市容市貌的,其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

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外墙、门窗和阳台外、平台、屋顶、观景台、外走廊以及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