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晾晒、乱开挖、乱堆放、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传播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无漂浮垃圾,岸坡洁净;
(四)保持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异味污染;
(五)按照规定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六)保持门前环境卫生、停车秩序、无占道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