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推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逐步实现资源的有效和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