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险房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