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鉴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鉴定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