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险房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