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委托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对个人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