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鉴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鉴定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