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九条有效本市统筹推进集约化的"一网通用"公共基础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作为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的唯一通道,并与省公共数据平台连接和贯通。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完善管理运行机制。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并逐步归并于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