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八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溯的公共数据管理机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与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相匹配的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