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体系。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来源、更新频率、安全等级、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按照数据与业务对应的原则,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