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六章 数据安全第六十三条有效本市建立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体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备份。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建立重要系统和重要数据的容灾备份机制,定期开展数据恢复性测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