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销毁规程,对需要销毁或者已过保存期限的数据实施有效销毁。

数据处理者终止或者解散,没有数据承接方的,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其控制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受托方完成处理任务后,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其存储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