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六章 数据安全第六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收集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期限。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关停相关数据应用,并对从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得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评估,将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数据进行封存或者销毁等安全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