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但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相关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公共场所的唯一验证方式。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