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符合法定情形的,个人数据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数据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数据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