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六章 数据安全第五十七条有效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本地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和预警工作。依法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