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第六章 数据安全第五十五条有效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明确双方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受托方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数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