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保障数据安全: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机制;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毁损、丢失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四)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对数据处理全流程进行记录,保障数据来源合法以及处理全流程清晰、可追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前款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