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县级市(区)开展公共数据工作的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定期开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管理能力评价。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