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探索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反映数据要素资产价值。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和交易价格评估指标。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