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监管,规范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交易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及时评价数据应用服务,反馈数据质量和数据利用成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