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市鼓励数据交易活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二)包含未经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