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鼓励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有序参与数据要素市场交易。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直接购买、利益分成等多种形式开展数据交易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