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场所。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信、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并采取措施依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